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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工期顺延天数不应少于30天!

发布时间:2020-07-01

近日,广东东莞再次下发补充通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顺延、赶工措施费计取予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程项目,可参照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一、工期顺延若发承包双方协商无果,建议双方可参考以下情况计算顺延工期。

1、按照建筑行业惯例,2月9日(正月十六)为春节后原计划正常复工日期;

2、建议原则上将3月10日作为正式复工日期;

3、综合考虑,工期顺延天数不少于30天为宜。

二、赶工措施费:

赶工工期超出定额工期20%的,应及时将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发包方确认后,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赶工措施费应列入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工程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若发承包双方对赶工措施费的计算方法协商无果,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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