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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强非正常投标行为监管

发布时间:2014-12-29

 

日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非正常投标行为的监管,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投标行为。一是3个月内累计发生3次,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明显无效的行为。二是1年内累计发生6次,投标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文件明显无效的行为。

通知规定,投标人发生非正常投标行为的,将在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活动,同时,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区(县)招投标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对其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区(县)招投标管理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对企业负责人实施警示谈话,并由该企业书面承诺1年内不再发生非正常投标行为。发现围标串标的,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投标人,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把调查结果和行政处理结果抄送该单位的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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